2022年11月15日,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集资诈骗、洗钱案宣判。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犯罪以来,蚌山区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且该案也是蚌山区检察院在审查集资诈骗案中发现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在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孙某乙的中国银行卡,POS机绑定的也是该银行卡。孙某甲安排郑某某将其集资诈骗的违法所得先行存入郑某某的银行卡中,再由郑某某将钱转入孙某甲实际控制使用的孙某乙的中国银行卡中。郑某某转入的钱和通过POS机交款的钱,共计25万余元。后孙某甲通过该卡网银将钱转入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中,最后,孙某甲在济南附近齐河等地取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并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并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