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的陈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该案是蚌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2013年至2017年,陈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盗采的方式在淮河安徽五河县河段、天井湖五河县境内非法盗采河沙。在运输船不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前提下,大量收购、销售来路不明的河砂。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他人共同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砂场,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蚌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等六人为了牟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盗采河砂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六人的行为不仅致使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六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9月3日,该院依法对陈某等六人非法采矿侵害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2月6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某等六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赔偿责任。该案现已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陈某等六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赔偿国家损失11736771元。
本案的办理,在严惩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担当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