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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争议 检察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5-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诉部门调解了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2015年08月04日17时40分许,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海大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在直行绿灯亮时正常行驶,而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当车在航华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右前部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相撞并碾轧朱某,造成车辆受损、朱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先后拨打110和120电话进行报警和急救,并先行垫付了26000元丧葬费用。该起事故经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行驶且在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该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保险公司赔偿朱某的近亲属各项费用608590元,但由于朱某事故现场死状惨烈,给其近亲属带来巨大精神打击,受害人的近亲属并没有因此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受理本案后,积极对案件情况展开了深入仔细的调查,得知刘某因全家是农民,收入不佳,愿意赔偿但经济条件有限。在之前的自行商谈中,受害人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和刘某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矛盾一度激化。当刘某及其亲属再次向受害人亲属商谈此事时,受害人亲属拒绝接受赔偿并声称自己受到了刘某及其亲属的骚扰。在审查起诉中,受害人近亲属的情绪十分激动,多次找到承办人,要求对刘某即时予以逮捕。在事故双方并没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承办人认为双方有消除矛盾的可能,一方面对受害人亲属进行适当的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刘某悔罪的心理表现及愿意赔偿的举动向受害人近亲属耐心详尽地进行传达;另一方面对刘某及其家人讲述了此次事故的严重后果,以及对受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经过多次拉锯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刘某另行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10万元费用并先行支付5万元,受害人亲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我院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缓和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奉献了一份力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