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物流店老板,因上货问题与前来拉货的被害人葛某发生口角,吴某某拳击葛某面部,致其右眼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达到轻伤一级的标准。
承办人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轻处理。承办人联系办案单位后,得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双方商谈赔偿事宜未果。在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经再次了解情况,双方已在商谈赔偿事项,但在赔偿数额上有些分歧未达成共识。
综合全案,这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系物流店老板,有固定的住所,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该犯罪嫌疑人还患有肺结核、丙肝。承办人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有无逮捕必要上是可以做一下尝试的。
该案件最后作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后的第二天,被害人及其家属找到承办人,质问承办人在其没有与吴某某达成赔偿的情况下,为什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面对被害人的质问,案件承办人忍住委屈一边稳定被害人情绪,耐心地对被害人释法说理,在肯定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也告知其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一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批准逮捕后的告诫,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评教育,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后的第三天,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及各项损失3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打来电话对承办人表示感谢,至此,该案有了圆满的结局。
该院干警积极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减少逮捕适用,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积极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 “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