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
肇事逃逸后通过二次饮酒混淆视听,
能否逃避罪责?
某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同方向於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车辆逃逸。14时57分许,李某某驾车碰撞到高某某驾驶的轿车尾部,高某某等人在与其沟通被追尾事宜过程中,李某某突然倒车逃逸,倒车逃逸时又与黄某某驾驶的轿车相刮碰,李某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该起事故造成四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后将车停在所住小区外,下车步行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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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7时30分许,警方查获肇事车辆并到达李某某住处,民警口头传唤李某某时其家人不予配合,将民警关在门外,直至当晚19时许,消防队员准备强行破门时,才将大门打开。民警进入李某某家中客厅,发现李某某与其儿子坐在餐桌旁,餐桌上有酒菜等物。经当晚抽血送检,鉴定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当日中午饮用白酒不到一两,不可能达到醉酒的程度,其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不是逃逸和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李某某当晚血液检验结果是下午回到家中又大量饮酒导致的,故以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上诉后案件维持原判。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李某某明知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仍驾车逃逸并再次饮酒,定罪量刑时会以再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依据。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逃避、阻碍检查血液酒精含量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切莫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小聪明”可能付出“大代价”。
审核 | 李帅
文字 | 徐蕊
编辑 | 赵瑞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