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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检说】网络兜售假烟赚快钱  触犯多重罪名
时间:2026-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简介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为谋取高额利润,购买假冒伪劣知名品牌的卷烟,通过网络跨地区销售,以寄递、物流运输车的方式,向省内外多名人员售卖假烟,共计非法销售金额7万余元,获利2万元。

(图片为AI生成)



案情分析

01
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为国家法定专营专卖物品,李某全程无烟草经营资质,跨区域购销烟草制品,经营数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严重扰乱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02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某主观明知购进卷烟系以假充真、质量不达标的伪劣产品,仍对外公开售卖,销售金额超5万元,满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条件,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市场产品质量监管秩序。

03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涉案卷烟冒用知名烟草品牌注册商标,李某明知商标假冒仍对外销售,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与商标专用权。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李某售卖假烟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三项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案综合涉案金额、情节,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01
《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02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03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4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购销、线上跨区域寄递烟草制品。





检察官提醒


1.网络并非涉烟违法犯罪避风港

微信、短视频、快递寄递等线上渠道无证售卖真烟,倒卖假烟均涉嫌违法犯罪,居间介绍、代收货款均可能认定为共犯。快递寄递卷烟需出具烟草准运手续,无证大批量邮寄将被依法全额查扣。

2.认清三类罪名红线,切勿贪利铤而走险

售卖假烟极易同时触碰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三类罪名。涉案卷烟、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个人留下案底影响终身。

3.消费者切勿网购低价卷烟

网购低价卷烟多为假冒伪劣产品,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危害身体健康且维权无门,购烟需前往持许可证的正规线下门店。

4.合法经营才是唯一出路

烟草专卖经营需依法办理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区域、指定批发渠道规范进货销售,切勿贪图短期暴利,严守法律底线。




审核 | 李帅

文字 | 凌雪

编辑 | 赵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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