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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检说】虚开发票  企业难逃行政处罚
时间:2026-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某建材有限公司因缺少成本发票,为获取进项票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纳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价税合计26万余元。其中,已申报抵扣发票23张,价税合计22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全额退缴税款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蚌埠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衔接”原则,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的办案流程如下:1.查明违法事实:确认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核查处罚时效: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到案发时未超过5年的行政处罚时效,符合处罚条件。3.强化部门协作:在检察意见制发前,就案件定性、处罚幅度等问题听取税务机关的专业意见,确保检察意见的精准性,提升检察意见的可执行性与权威性。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绝非企业“节税避税”的捷径,即便事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也无法抹去违法犯罪的事实,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任何以无真实货物交易、虚构业务往来等方式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追求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应树立正确的税务合规意识。






审核 | 李帅

文字 | 刘秋侠

编辑 | 赵瑞丽